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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医学心理系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工作暂行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4-07-18 点击量:

第一条 根据《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毕业及学位授予工作指导手册》,结合我系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的责任。认真、及时地完成研究课题,于毕业答辩前2个月完成毕业论文交导师修改;不定期向导师汇报研究工作进展,征求导师意见;做好原始记录,毕业时交科室保存,不得私自带走;参加科室的一切活动,遵守科室的规章制度,外出必须给科室请假,按级审批。

   第三条 研究生毕业答辩。每年5月下旬,所有毕业研究生应按照学校对毕业发表论文的统一规定(博士研究生2篇源期刊论著,硕士研究生1篇源期刊论著),向系教学办提交研究论文的全文,在统一审核后,安排答辩时间,答辩委员中必须安排12名校外专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授予。每年5月下旬,所有毕业研究生应按照学校对毕业生的要求,提供全套毕业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全文、开题论证报告书、学位申请书、研究生培养计划、专业考试试卷、专业基础考试试卷、专业外语考试试卷、论文申请答辩表、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学位论文评议表、答辩记录、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学位课程成绩单等。系教学办将严格审核、整理各类材料,组织召开学位委员会基础分会讨论基础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并将结果上报研究生院学位处。

 第五条 延期毕业。每年4月份由个人填写《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延期毕业审批表》,经导师、科室同意后汇总上报。根据干部处通知,有军籍的博士研究生科延期一年毕业,硕士研究生部允许延期毕业;地方人员按原规定执行。延期毕业研究生的论文答辩、毕业及学位授予工作,延至下一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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