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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5-12-01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研 [2015] 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行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由学校向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请,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

第三条 本校授予的学位类型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

第四条 学术学位按学科专业所在门类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专业学位按领域所在类别分别授予硕士专业学位和博士专业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委会”)负责领导全校学位授予工作。学委会由9至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主席由学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校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学校、机关的相关领导和教学、研究人员,任期3年。教学、研究人员从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教授数量应达到学委会总人数的半数以上。学委会委员由部、院、系提名,经校首长审批,报总后学位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 学委会设立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处。

第七条 学委会按学位类型和部、院、系或专业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分委会由7至17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主席必须由学委会委员担任,任期3年。分委会委员由各部、院、系提名,由学委会批准。分委会授权各部、院、系指定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2.审批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3.作出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4.审核拟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

5.审批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九条 分委会协助校学委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向学委会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2.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提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

4.提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

5.提出拟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建议;

6.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提出意见。

分委会按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并负责向校学委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例、条令,品行端正。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大学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查准予毕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初步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能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学位论文表明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

5.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具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6.按学校相关规定发表学术文章。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较好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学位论文表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

5.掌握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6.按学校相关规定发表学术文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无悔改者;

2.思想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3.工作不服从分配者;

4.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5.因其他原因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四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及其有关规定按照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及临床学习工作中的成绩综合进行审核,不再另作组织学位考试及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是:

1.政治理论课;

2.3-4门基础理论和专业课;

3.外国语;

4.医学统计学;

5.科研素养与学术道德课。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是:

1.政治理论课;

2.2-3门基础理论和专业课;

3.外国语。

第十八条 博、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按学术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博、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成绩合格者,同时记该门课程规定的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博、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取得重大学术、技术成绩或在重大竞赛中获得奖励者,可按有关规定免除部分或全部学位课程考试。

第五章 学位论文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有自己的新见解,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新性成果,并在理论上或实际上有较大的意义。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题目、目录、缩略语表、中英文摘要、前言、文献回顾、正文(含引言、材料和方法、实验结果、讨论、小结)、结论、参考文献、附录、个人简历及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文章和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致谢等。

第二十四条 论文要语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实验数据真实可靠,有较强的逻辑性,分析推理严谨。硕士学位论文3 万字左右,博士学位论文5 万字左右。具体要求见《第四军医大学学位论文规范》。

第二十五条 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工作量,用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2个学年左右,学术学位硕士应有1个学年左右。

第六章 学位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完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部分专业还需通过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2.各部院系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初审,认为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要求者,经教务处、函授处复审后,向校学委会申报;

3.校学委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修满规定学分,通过中期考核,发表相应标准的学术文章,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评阅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并取得军队学位办核发的《学位申请与评定书》,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导师和学科对学位申请人的答辩资格进行审核;

3.通过答辩资格审核者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向分委会提出学位申请;

4.分委会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表决结果连同会议记录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校学委会;

5.校学委会作出最终授予学位的决定及其他决议。

第二十八条 博、硕士学位申请最高年限:从入学之日起算,博士不超过5. 5年,硕士不超过4. 5年,逾期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七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须组织学位论文评阅。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学科提名熟悉该研究生论文学术内容的有关专家担任,报分委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为2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1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为3人,校外专家不得少1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在该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成绩,并发表有学术论著的专家。

第三十二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三十三条 要保证评阅人有一定的评阅时间(一般为1至2个月),同时要保证评阅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评阅人。

第三十四条 在收到评阅人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后,各学科方可组织答辩。如遇1名(含)以上评阅人不同意,则取消本次答辩资格,可修改论文后下一次重新申请。

第三十五条 学位论文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方可送评阅专家。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情况以“双盲”方式对部分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具体要求见《第四军医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管理办法》。

第八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5人(含)以上组成,其中外单位的专家不少于2人;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3.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教授或相应职称的专家担任;

4.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担任答辩会议记录、论文综合评语和答辩委员会决议起草等工作;

5.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必须参加我校挂靠学科组织的统一答辩;

6.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八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导师和教研(科)室主任提名,报分委会审批。

第三十九条 各学科必须在正式答辩前至少组织一次预答辩,未通过预答辩者,一律不得进入正式答辩。

第四十条 学位论文等答辩材料应提前交答辩委员审阅,答辩安排应提前报批并公布。

第四十一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按导师介绍学生情况、申请人汇报、答辩秘书宣读评阅意见等材料、质询答辩、讨论表决的程序组织。

第四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应根据学位授予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格的学术标准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答辩时应组织本专业研究生旁听;学位申请人不得承担答辩接待工作。

第四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建议授予学位。

第四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包括:

1.对论文学术水平的简短评语;

2.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答辩秘书需做好答辩记录,并在答辩结束一周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分委会。

第九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四十七条 学校每年分别于6月和12月召开学委会和分委会,讨论和审议学位申请。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八条 学委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第四十九条 通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委会提交学位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培养过程材料、学术文章、答辩材料、学位申请与评定书、学位论文等。

第五十条 分委会在接受博士、硕士申请时要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和学分、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术论文发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分委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第五十一条 分委会在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建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通过票必须达到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且超过分委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

第五十二条 分委会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建议及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校学委会;学委会对分委会提交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建议进行审议,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授予学位的决定应以正式文件向全校公布,并上报总后勤部学位领导小组,同时向军队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

第十章 学位撤销

第五十五条 学位授予后,如在国家、军队学位论文抽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或查实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及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学位者,撤销已授予的学位,注销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学位档案

第五十六条 学校和各培养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学位档案。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处建立校级研究生学位档案。主要包括: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培养过程材料、学术文章、答辩材料、学位论文,学籍管理登记表、学位申请与评定书、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等。

第五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要求将学位档案有关材料归入本级教学档案,并指导所属学科建立科级研究生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科研原始记录、开题报告、培养计划、学位论文、学位答辩书等。

第五十九条 校级学位档案材料由各培养单位整理后集中提交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处。

第六十条 学位论文由学校统一寄送军队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国家图书馆、解放军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涉密论文只提交军队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六十一条 对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卓越学者、科学家或者著名政治家或者社会活动家和其他知名人士,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有关学位申请、评定与授予、学位档案归集的具体要求按《第四军医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程序规范》执行。

第六十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具体要求按《第四军医大学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有关专业学位申请、评定与授予,学位档案管理,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具体要求按《第四军医大学专业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经批准的涉密学位论文作者申请学位,按《第四军医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学位申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