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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程序规范
时间:2015-12-01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研 [2015] 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学位授予工作,规范学位申请程序,根据《第四军医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我校申请博、硕士学位人员均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三条学位论文答辩前须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学科提名熟悉该论文学术内容的有关专家担任,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学校根据工作情况以“双盲评阅”方式对部分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具体要求见《第四军医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管理办法》。

第四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为2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1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为3人,校外专家不得少于1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在该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成绩,并发表有学术论文的专家。

第五条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应包括:

(一)硕士学位论文有无新的见解,博士学位论文有无创造性的成果;

(二)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三)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四)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五)写作的科学性、逻辑性及其他优缺点等;

(六)请答辩委员会代替质询学位申请人的问题;

(七)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学位申请人在收到评阅人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后,方可组织答辩。评阅意见中有1份及以上为“不同意答辩”的,或有两份(含)以上为“大修改”的,认定为“不合格”,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七条评阅意见中有一份“大修改”的,应先根据评阅意见修改后再次送该评阅专家评审。如二次评审意见为“不同意”或仍为“大修改”的,认定为“不合格”,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八条如导师和学生对评阅意见有异议,可于一周内提出申诉,由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经批准后,由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申诉答辩,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通过者可按程序申请学位,根据申诉结果和相关材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最终决议(申诉材料、审定意见等与学位论文一并归档)。必要时可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申诉答辩。有2份及以上为“不同意答辩”或“大修改”的,不得申诉。

第三章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九条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均需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具体要求按《第四军医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办法》执行。

第十条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无故不参加检测或检测未通过,一律不得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章 答辩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条件。

(一)政治思想合格;

(二)完成培养计划全部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

(三)通过开题论证和中期检查;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综合考核;

(五)完成学位论文;

(六)发表文章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七)取得军队学位办统一印发的《学位申请与评定书》。

第十二条符合学位论文答辩条件者,由本人向所在学科提出申请,并提交答辩申请相关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学术学位

1、学位申请与评定书;

2、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3、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报告;

4、发表的学术文章等科研成果证明;

5、课程成绩单(教学培养处统一出具);

6、学位论文。

(二)申请专业学位

除提交上述6项内容外,还应提交综合考核成绩单。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还要提交《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三)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除以上要求外,还须提供:

1、两名同行专家推荐书;

2、所在单位鉴定意见1份。(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第十三条 导师应按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条件,对上述内容逐一认真审核,同意答辩后提交学科审查。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正式答辩前,必须由学科组织预答辩。

(一)由学科聘请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3至5人组成预答辩小组,设1名预答辩秘书负责相关事务。导师应参加预答辩,但不作为预答辩小组成员;

(二)预答辩小组成员应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学术水平、工作量、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并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预答辩的结论;

(三)预答辩的结论一般为:合格,同意组织答辩;基本合格,学位论文修改后组织答辩;不合格,学位论文修改后重新组织预答辩。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按以下要求组成: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含)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外单位的专家不少于2人;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三)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教授或相应职称的专家担任;

(四)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担任答辩会议记录、论文综合评语和答辩委员会决议起草等工作;

(五)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必须参加我校挂靠学科组织的统一答辩;

(六)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秘书名单;

(二)指导教师或教研(科)室指定的有关人员介绍学位申请人的简历、政治表现、学习工作表现、课程学分及论文工作情况;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答辩秘书宣读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和评阅人质询学位申请人的问题,学位申请人回答;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参加答辩会的其他人员向学位申请人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回答;

(六)质疑结束,学位申请人及旁听人员退场;

(七)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复制比、重合内容性质等,结合各学科专业具体情况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并由答辩秘书填写《“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审核意见表》;答辩委员会讨论,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八)学位申请人入场,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会结束。

第十七条答辩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建议授予学位。答辩不合格者,在申请学位最高年限期内,可重新答辩。决议由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包括:

(一)对论文学术水平的简短评语;

(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答辩组织要求:

(一)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有关教研(科)室或学科负责安排、落实,不得由学位申请者本人承担接待工作;

(二)取得答辩资格的研究生必须在答辩前15天将学位论文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报告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要认真审阅;

(三)答辩委员会在组织学位申请人答辩前,必须将答辩日程安排表报本单位审核,各单位将审核通过的安排表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答辩会应在正式答辩两天前张榜公布答辩安排,并组织本专业低年级研究生参加旁听;

(五)各答辩委员会要开好答辩预备会议,熟悉程序要求,明确标准,统一思想;

(六)参加答辩的博士生汇报时间不少于20分钟,硕士生不少于15分钟;回答评阅人和答辩委员问题时,必须采用一问一答方式进行,每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均应质询提问;

(七)答辩委员会应根据学位授予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格的学术标准作出决议,并结合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审查有无学术失范行为。

第六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条通过答辩后,申请人按以下要求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

(一)学历研究生

1、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1套;

2、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报告1份;

3、“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审核意见表1份;

4、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1套;

5、学位论文答辩记录1套;

6、学位答辩书2份;

7、毕业研究生登记表2份;

8、学位申请与评定书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学位论文3本;

10、学位论文出版授权书;

11、发表论著复印件(复印件包括刊物封面、目录和论著全文;SCI/EI/SSCI收录外文文章可提供导师签字的刊用证明)。

(二)同等学力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1、同行专家推荐书2份;

2、所在单位鉴定意见1份。(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三)毕业但不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只需提供《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余材料不提供。

第二十一条学校每年分别于6月和12月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会,讨论和审议学位申请。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二条分委会在接受申请时要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和学分、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术文章发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分委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分委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通过票必须达到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且超过分委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而不授予学位的,在最高申请学位年限内,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分会结束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将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建议及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等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委会提交的博、硕士学位授予建议进行审议,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授予学位的决定应以正式文件向全校公布,并上报总后勤部学位领导小组,同时向军队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七章 学位档案材料提交

第二十七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结束后,各培养单位统一将上述学位申请人员和毕业人员全套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学位档案室。

第二十八条只毕业不申请学位人员须提交《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余材料由个人保管,待其达到学位申请要求时,按照程序提交。

第二十九条学位论文按以下要求提交:

(一)提交图书馆:纸质学位论文2本(须个人签名和导师签名);光盘1张,内含个人学位论文电子版(Word版一份,PDF版一份,文件均以“姓名_学号_论文题目”方式命名)、学位论文电子版光盘,由培养单位统一收齐后提交图书馆;

(二)提交研究生院档案室:纸质学位论文1本,学位论文电子版光盘1张(含Word格式、PDF格式的学位论文普通版和双盲版,文件均以“姓名_学号_论文题目”方式命名);

(三)涉密学位论文不提交图书馆,但须提交研究生院档案室纸质学位论文2本,光盘1张,具体提交要求同上。

第三十条办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照片按以下要求提交:

(一)毕业证书照片采用1寸彩色免冠照片、学位证书采用2寸彩色照片,照片背景均为单一蓝色,申请人需各提供1张;

(二)申请人还应提供电子照片,用于学位授予注册系统。军队生电子照片必须由数码相机拍摄,应与办理学历学位证书的照片一致,地方生电子照片必须为学信网统一采集拍摄的照片。文件名用“姓名+身份证号码”命名,不得添加空格、逗号等字符;

图片尺寸(像素):宽150、高210

大小:≤10K、格式:JPG

成像区全部面积48mm×33mm;头部宽度21mm-24mm,头部长度28mm-33mm;下额到头顶25mm-35mm;像长35mmX45mm

被摄人服装:军人着军装,非军人着白色或浅色系服装

照片背景:单一蓝色

电子照片必须由数码相机拍摄,免冠,头顶距离顶部约占照片高度的3/10。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只毕业但不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待其申请学位时,按照本程序规范进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