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站 |

最近更新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位制度 > 正文
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规范
时间:2015-12-01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研 [2015] 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维护学术道德,严肃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第四军医大学博、硕士研究生以及申请我校博、硕士学位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要坚守严谨、诚信的原则,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遵循国家、军队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严格规范学术行为。

第四条研究生在课题申报、撰写论文等学术活动中,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不得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剽窃他人的观点、思想或实验数据;不得购买或由他人代写论文。论文中若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等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本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

第五条研究生在各类论文及学术成果中署名应真实,并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认可。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规机构和程序。严禁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文写作擅自署名,或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改动署名顺序等。

第六条 严禁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第七条在学位申请工作的各环节中,严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第八条对已发表的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或更正发表。

第九条严格遵守国家、军队有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保密规定,严禁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

第十条不得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与表现。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第四军医大学所有,如公开发表均须以第四军医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章 学术道德规范建设

第十二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督促与检查,严格执行研究生有关规定,对研究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对于学术道德规范方面发生的问题,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状况负有主要责任。研究生导师要牢固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在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率先垂范;对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课题申报、撰写和发表论文等学术活动要严格把关。若因导师监督和教育不力,研究生出现学风与学术道德问题,导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在研究生评价和毕业考核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处理与申诉

第十五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视其行为、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轻重按照《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种资格和奖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六条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已获得学位人员,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学位。

第十七条研究生院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做出初步认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