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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时间:2015-06-23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研[2014]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第四军医大学遴选产生的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导师队伍是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和核心,各部院系及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导师的根本职责是培养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下同),对培养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导师应在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岗位权利。

第五条 导师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时实施办法》,严格遵守国家、军队和学校的有关制度规定;

2.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本专业招生目录的制定以及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等工作;

3.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研究生特点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研究生选修相关课程;开设高质量的研究生课程或专题讲座;对研究生基础理论、科研能力、教学实践、临床工作等进行指导、培训;负责对研究生进行专业课程及专业外语的考核;

4.注重创新思维和应用能力的培养。组织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和技能训练,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和技能竞赛,指导研究生开展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实践技能培训以及撰写论文工作。

5.根据所指导的研究生情况,提出毕业和/或申请学位的建议。按规定选聘答辩委员会成员,组织论文答辩;

6.协助科室建立完善研究生档案,并督促研究生在毕业前完成相关材料移交及上报归档工作;

7.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杜绝学术不端行为。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把好论文质量关。若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不得推诿、隐瞒;

8.坚持全面发展的教书育人观,注重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军人核心价值观培养,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心理、生活和就业等。积极主动与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大队联系沟通,加强研究生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9.根据学校规定,提出研究生表彰或处罚意见,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10.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经验,改进培养方式和方法,提高培养质量;

11.积极争取科研经费,为培养研究生创造良好条件;支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加快学科发展;

12.维护科室团结,协助其他导师培养研究生,为联合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提供方便。

第六条 导师岗位权利

1.研究生招收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导师可择优录取研究生,同时应尊重研究生的选择;

2.作为研究生导师组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权利;

3.导师对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关并署名“第四军医大学”的学术论文有审核权,经同意后方可发表;

4.研究生获得优秀学位论文、优秀学术成果等各种奖励,其导师可按学校有关政策获得相应奖励;

5.对研究生思想教育、招生分配、教学培养、学位授予、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可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6.对其他导师和所有研究生有监督、批评权;

7.有退出权,经本人提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退出。

第三章 遴选、培训与考评

第七条 导师遴选每年两次,由研究生院依据《第四军医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和《第四军医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研究生院组织新遴选导师岗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的导师不得招生;各培养单位、各学科根据情况适时组织专业培训。导师应积极参加学校和部院系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

第九条 研究生院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提高质量、能上能下”的原则对导师进行考评,内容包括师德师风、教学能力、培养质量、学术水平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招生:

1.离开现专业工作岗位两年(含)以上;

2.上年度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未通过;

3.近三年所指导研究生因学术不端行为被查处;

4.《第四军医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招生的;

5.出现教学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6.近三年,学术学位导师未承担研究生学位课程或专题讲座,专业学位导师未承担研究生科室轮转带教;

7.学术学位导师无以第一负责人身份承担省部级(含军队)以上在研课题;专业学位导师无以第一负责人身份承担在研课题;

8.学术学位导师近三年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SCI/EI/SSCI收录杂志发表全文论著者(共同第一/通讯作者只计排名第一)。伦理学、运动人体科学、中西医结合、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和护理学等专业未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国外文章,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源期刊论文数﹤3篇者(共同第一/通讯作者只计排名第一);

9.上年度所指导/带教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有1次或近三年所指导/带教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有2次未按计划进行临床轮转。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1.违反国家、军队法律法规,受到纪律处罚和政纪处理;

2.本人因学术不端行为被查处,影响恶劣;

3.《第四军医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管理办法》规定取消导师资格的;

4.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的。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导师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优秀导师奖,对在教书育人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研究生要求不高、管理不严的导师,学校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停止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取消导师资格者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由研究生院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被取消导师资格者,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转由其他导师培养。

第十七条 调转离退的导师将自动取消导师资格,其在读的研究生可继续培养或转导师。如需保留导师资格或转为联合培养单位导师,由原所在单位上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受理导师管理中有关单位、个人申诉,处理导师遴选与考评等工作中的特殊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联合培养单位导师的遴选、培训和考评等按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