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我院辐射个人剂量计监测项目
二、公示期限:2023年11月1日 至2023年11月8日
三、监测要求:
1.项目地点:陕西省西安市
2.资金支付方式:监测时间为一年,于合同签订后、监测周期末监测完毕并出具报告后一次性据实支付。乙方为甲方提供同等金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3.采购方式:询价,经评审最低价法。
4.监测报告要求:
(1)职业性外照射个人检测报告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检测报告至少包含以下要素:
①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名称;
②检测报告, 样品受理编号,检测报告页码;
③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用人单位、委托单位、检测/评价依据、检测类别/目的、检测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探测器;
④检测结果: 编号、姓名、性别、职业类别、剂量计佩戴起始日期、佩戴天数、监测的量;
⑤ 签发人及签发日期; 存档版还应包含检测人、校核人、审核人、签发人,签字日期;
⑥本周期的调查水平、最低探测水平。
(2)职业性外照射年剂量检测评价报告
职业性外照射年剂量检测评价报告至少包含以下要素:
①检测单位名称;
②年剂量检测评价报告,报告编号,报告页码;
③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用人单位、委托单位、检测/评价依据、 检测室名称、 检测类别/目的、检测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探测器、监测起止日期;
④评价结论, 检测报告专用章,用章日期;
⑤ 检测结果: 编号、姓名、性别、职业类别、本年度监测次数、监测的量;
⑥检测人、校核人、审核人、签发人,签字日期;
(3)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剂量调查登记表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剂量调查登记表至少包含以下要素:
①剂量调查登记表;
② 用人单位(盖章), 编号;
③ 人员姓名、职业类别、本次测量剂量值、剂量计佩戴起止日期;
④ 个人剂量计佩戴位置:胸部、头部、手部、其他部位;
⑤ 评价结论, 检测报告专用章,用章日期;
⑥ 确定在佩戴个人剂量计期间, 是否发生过以下情况:个人剂量计曾经被打开、个人剂量计曾经被水浸泡、个人剂量计曾经被留置于放射工作场所内、曾经佩戴个人剂量计接受过放射性检查、曾经佩戴个人剂量计扶持接受放射性检查的受检者/患者、曾经维修含源装置、铅围裙内外剂量计混淆佩戴;如果是正常佩戴,是否发生过以下情况: 佩戴期间工作量较前期明显增加、其他原因;
⑦本人及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⑧处理意见(检测单位填写),签字及签字日期。
5.经济要求
(1)项目最高限价:185元/人/年,全年约386人,总价约71410元。
(2)供应商根据所提供的监测人数进行报价,最终结算费用按照每年实际监测人数计费。
四、报价时间、方式、地点:
1.报价时间:2023年11月10日16:00时至16:20时。(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报价文件不予受理。
3.报价方式:本项目采取现场报价 报价地点:电话咨询
4.评审时间:2023年11月10日16:30(北京时间)
五、资格要求:
1.供应商指定专人到现场递交以下报价资料:
(1) 项目报名表(附件1)
(2)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不需要提供);
(4) 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不需要提供);
(5)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附件2);
(6) 法人代表授权书(附件3);
(7) 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附件4);
(8) 参加军队、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附件5);
(9) 参加军队、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书面声明(附件6);
(10)报价供应商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cn)未被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的网站截图(附件7);
(11)报价供应商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网站截图(附件8);
(12)报价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网站截图(附件9);
(13)数量、技术和经济要求逐条响应承诺(附件10);
(14)报价一览表(附件11);
(15)价格明细构成表(附件12);
2.密封及签字、盖章要求。
⑴所有材料必须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⑵除报价一览表和价格明细构成表外,其他资料必须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⑶报价一览表和价格明细构成表必须装订并密封盖单位公章。
3. 供应商必须完全响应采购需求,经济要求作为符合性审查条件,1项不满足视为无效报价。
六、联系人、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工
联系方式:029-84777189 手机号码:17795670721
邮箱:574118120@qq.com
咨询时间:上午8:00-11:50 下午14:30-17:30
七、监督电话:
报价供应商认为询价过程、询价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或对询价结果提出质疑的,可以拨打监督电话进行反馈。对询价过程质疑的,应当在各采购环节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对询价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询价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监 督 人:董助理
监督电话:029-84778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