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中心的教学资源及实验室设备和技术,落实学校对各单位实验设备“统管共用”的要求,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合理利用,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中心鼓励积极开展对外开放服务。为规范对外开放服务的形式及流程,调动对外开放服务的积极性,特制定相关规定如下:
一、对外开放服务的范畴
1、利用教学资源,开展的生物医学科普活动。
2、针对其他地方院校的教学活动,包括:代培实验技术人员、授课、指导实验、实习等;
3、利用教学及科研资源,开展的短期培训班。
4、利用科研资源,开展的各种形式科研项目服务,包括:基本实验仪器使用,科研实验项目服务,实验装置、实验技术、实验设计的改进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咨询服务等。
二、对外开放服务项目的立项及管理
1、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均可作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符合上述范畴的对外开放服务项目,提交项目对外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经中心讨论批准后立项实施。
2、所有立项项目均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整个项目的设计、对外宣传、合理计算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制定合理收费标准,并具体组织实施和确保对外服务工作的质量。
3、所有项目必须与服务对象签订对外开放服务协议书(合同),经中心主任批准后,在中心登记备案;
4、教学实验中心是对外服务的承接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对外服务项目。
5、项目负责人应具体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和技术操作,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在实验室对外服务过程中,要加强对场地、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如系操作不当造成损坏,项目负责人从收入中支付维修费用。
三、对外开放服务项目的收费及分配原则
1、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定价收费,报中心主任审批后执行,并在中心登记备案。一经批准后,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2、对外服务收费实行中心主任领导,集中核算的办法。收入统一上缴中心,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3、收益分配应兼顾中心和个人两者的利益,以当年实际到款额为基数按比例(50%上下浮动)进行分配,具体比例协商确定。
四、中心对外开放服务由中心统一管理、监督、检查。若违反上述规定,按情节轻重,中心将在职称评定、考核评优、奖金分配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本规定自2013年3月25日起实施,中心保留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