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是中心的核心工作之一。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同时规范中心的科研经费管理,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经费来源范畴
1.由国家、部委、省市和军队等下达的科研任务所拨付的研究经费。
2.以个人名义申请,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和学校配套的科研经费。
3.各种类型的人才资助经费
4.其他渠道获批的纵向或者横向课题经费。
第二条 经费使用范围
1.各类科研项目及人才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军队及学校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支出。
2.科研业务费可用于项目调研费、图书资料的购置及打字复印费,著作、研究报告、论文的印刷费和版面费,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科研成果评审或鉴定费,必需的劳务酬金等。
3.劳务费可用于临时聘用人员及研究生的工资和补贴。
4.购置的仪器设备、资料属中心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入库,项目完成后交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经费使用管理
1.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具体管理,按照科研项目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2.课题组PI申请获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由本人独立支配使用。
3.由课题组PI负责组织,以课题组成员名义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由课题组PI负责支配使用。
4.中心工作人员及攻读学位的学生申请获得的各类人才经费,由申请人个人支配使用。
5.依托中心申请及实施的各类科研项目上交总经费额的10%用于中心科研条件建设,包括设备购置及维护,实验室公共服务人员工资等支出。
第四条 经费审批
各项课题经费及人才经费应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审批权限执行。课题组成员使用经费需经课题组PI审批,项目负责人签字。特殊情况的非正式票据的报销,由中心负责人审批。课题经费一次使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由课题组PI会同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批。1000元 (含1000元) 以下仪器设备购置由课题组PI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中心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批。
第五条 管理与监督
1.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更不能用于个人消费,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严格管理和核算,并接受监督部门的执法监察。凡违反本规定者,中心将取消其经费使用权,追回用于个人消费的金额,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问责。
2.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中心和财务部门编制决算报表,经中心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交由审计部门按程序进行审计。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25日起实施,中心保留解释权。
第四军医大学教学实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