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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实验中心对外科研合作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4-05-30      点击量:

科研工作是中心的核心工作之一。为了规范对外科研合作,保护合作双方的权益,促进科研成果的产出,特制定相关规定如下:

一、对外科研合作形式

1、中心课题组PI提供科研经费,外单位科研人员参加中心的课题研究。

2、外单位科研人员自带科研经费参加中心有关的课题研究。

3、外单位科研人员自带科研经费,开展非中心的课题研究。

4、中心科研人员利用外单位科研经费,开展非中心的课题研究。

5、中心科研人员利用外单位科研经费,开展中心的课题研究。

二、申报原则及程序

1、中心原则上不接受外单位科研人员在中心开展短期(少于半年)非中心的课题研究。短期的科研活动均纳入中心对外科研服务的范畴。特殊情况需报中心主任批准。

2、中心原则上不接受与中心主要科研方向(线粒体与肿瘤及心血管疾病)无关的对外课题合作。特殊情况需报中心主任批准。

3、所有合作项目均需首先获得导师或单位领导同意,经中心合作导师推荐并指定具体辅导教师后,填写《研究生创新中心课题研究申请表》,并与中心签订科研合作协议,报中心主任和基础部领导审批。

三、合作经费来源

1、合作形式3需要向中心缴纳实验室管理及使用费,标准为博士研究生2万元/ 年,硕士研究生1.5万元/年。在进入实验室前缴纳。实验所需全部试剂和耗材经费自行负责。

2、合作形式4需要向中心缴纳实验室管理及使用费,标准为1.5万元/年。在课题开始前缴纳。实验所需全部试剂盒耗材经费自行负责。

3、其他合作形式不需向中心缴纳实验室管理及使用费,但必须在科研合作协议中明确与中心的知识产权共享方案。

四、知识产权共享

1、合作形式1中,研究成果归属于教学实验中心,外单位科研人员拥有署名权。

2、合作形式2中,研究成果由合作双方共享,外单位科研人员拥有署名权。

3、合作形式3、4中,研究成果归属于合作单位,中心辅导人员及科研人员拥有署名权。

4、合作形式5中,研究成果由合作双方共享,中心科研人员拥有署名权。

5、利用合作取得的实验结果作为基础,申请基金或专利等形式的资助或成果,原则上应告知并取得中心的同意。

、本规定自2013年3月25日起实施,中心保留解释权。

 

第四军医大学教学实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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