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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招收军队计划博士研究生复试办法
时间:2015-12-01 来源: 作者: 浏览:

(2015年7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复试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能力水平的有效办法,是确保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保证招生质量,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复试工作要始终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明确标准,严格条件,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第三条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参加复试,不参加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复试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组员由政治部干部处处长、纪检办主任和研究生院招生处处长担任,负责统筹指导各复试委员会履行职能。

第五条各部院系成立本单位复试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复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处理复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人员由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主要领导和5-7名知名专家组成。

第六条各学科专业成立复试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学科专业综合面试和外语测试以及其他复试复查工作。人员由科室领导、导师和具有副教授(含相当职务)以上职务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名,设组长1人。专家数量少的学科可聘请相近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也可吸收个别高年资讲师参加,或采取多个相近学科共同组成一个复试组的办法进行。复试组内应有外语水平好的专家,也可聘请外语教员参加。按照回避制度的要求,凡考生中有亲属关系参加本专业复试的人员,不得作为该专业复试组成员。

第七条复试组另设秘书1名,主要是做好复试计划安排、有关表格印制、复试情况记录等具体工作,不参与复试过程中对考生的评判。

第八条各部院系复试委员会和各学科专业复试组的组成须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部院系应按研究生院提供的复试名单组织复试工作。

第十条复试内容包括综合面试、外语测试心理检测和体格检查共四部分。

(一)综合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潜能,每位考生时间不少于30分钟,满分为70分。

(二)外语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外语交流能力和专业外语水平。每位考生时间不少于10分钟,满分为60分。

(三)心理检测主要甄别心理异常考生,保证博士研究生录取质量。

(四)体格检查由校务部卫生处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总参、总政、总后 [2015]904号文件)组织执行。

第十一条复试组应在全面考察考生综合素质的基础上进行内部评议,然后由每位专家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并逐项给出分值,取平均分作为最终成绩,复试过程应如实记录。

第四章 结果认定

第十二条复试结果根据复试成绩和心理检测、体格检查结果判定。

第十三条复试成绩为综合面试成绩与外语测试成绩之和,满分为130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复试不合格:

(一)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有严重问题;

(二)违反国家、军队研究生报考和入学有关规定。

(三)综合面试成绩低于42分;

(四)外语测试成绩低于36分;

(五)心理检测或体格检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复试成绩按照30%权重计入考生总成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对复试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提请各单位复试委员会复议,若考生仍持有异议,由研究生院组织复核。

第十七条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