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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5-12-01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研 [2015] 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指导,提高专业学位教育水平,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以及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我校专业学位教育的专家指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全面落实教育部及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审议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发展战略与相关文件,提出并研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重大课题,促进专业学位教育更好地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需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指委由10-15人组成, 每届任期2年。成员包括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领导、相关专业研究生导师,由研究生院推荐,校首长审批决定。

第四条教指委成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专业学位教育与教学,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专业学位相关的教学、管理及专业技术工作,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五条教指委下设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教学培养处。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教指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规章;

(二)检查研究生实践基地的建设情况;

(三)指导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四)根据国家专业学位标准,检查专业学位的自评工作,监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五)与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教指委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有关重大事项,日常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由教指委办公室落实。

第四章 经费

第八条教指委经费由研究生院列入年度预算项目。

第九条 经费用途主要为:

(一)进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调研;

(二)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各项检查、评选;

(三)教指委的其他工作活动开支。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章程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