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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军医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时间:2019-04-12 来源: 作者: 浏览: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科研技能和方法的主要途径,是开展科学研究的基础。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课程体系,加强课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课程教学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及军队的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表

第一条根据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设置和要求,研究生院制定每学年的公共课程教学计划,以课程表的形式印发各有关单位、全体导师和新入学的研究生。

第二条课程表是实施教学活动的指令性文件,是组织安排课程学习的具体计划。各级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组织教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更改。

第三条各教研室(科室)在学年开设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和公共专题讲座教学计划和大纲,经各培养单位审核后,应于上一学年结束前报研究生院招生培养处备案。新开课程和讲座,经研究生院遴选审批后,方可列入新学年课程计划。

第二章课程管理

第四条研究生公共课程按培养层次分为博士课程和硕士课程,按类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和公共专题讲座四类,由学校统一开设。

第五条所有课程应制订详细的教学大纲,并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教材以及本课程涉及的最新成果,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第六条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原则上理论课程每16-18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课程每20学时计1个学分。

第七条研究生课程表中列出的课程为研究生公共课程,必须按时开课,并应在新学年开课前两周将课程教学进度表、实验课开支预算等报送招生培养处,春季学期开课前一周可调整教学进度。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在入学后3个月内完成,硕士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基本在第一学期完成,实验类课程安排在第二学期。研究生在入学2年内均可参加课程学习。

第三章任课教员资格

第九条公共课程任课教员应是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优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专业必修课程教员应具有一定的科研工作经历,或公开发表过与讲授课程有关的高水平研究论文。凡列入当年教学进度的任课教员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条新增课程的教员任教资格和首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员任教资格由各培养单位审定后报招生培养处备案。

第十一条任课教员应严格遵守关于教学管理和立德树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教学检查与质量评估中,对认真负责、教学效果良好、治学严谨、教学改革创新效益明显者进行表彰奖励;对责任心不强、教学效果较差、发生教学事故者,减扣学时补贴直至取消其授课资格。

第四章授课与课堂管理

第十二条任课教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精心准备教案,认真实施教学。

第十三条任课教员应根据课程特点认真备课,不断完善教学内容,充实学科发展的最新研究成果。同时加强实践环节,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创新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任课教员应在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授课,不得提前上下课,不得随意将授课改为自习或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如遇学校大型活动、军地保障任务、重要学术科研活动或教员身体不适确需调课的,须报招生培养处批准。

第十五条自学和讨论活动必须事先做出安排,一般应在指定教学场所进行,任课教员要全程参加。

第十六条任课教员应结合教学内容适当安排课外作业,并至少批改听课人数1/2以上的作业。

第十七条任课教员课前应认真清查到课人数,维护正常的课堂秩序。对违反课堂纪律者应严肃批评,对旷课或迟到、早退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招生培养处。

第十八条每门课程教学结束后,课程负责人应召集全体授课教员对本次教学活动进行小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书面报招生培养处。

第五章教学方法与手段

第十九条任课教员应积极稳妥地进行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课程讲授既要注重理论性和系统性,也要注重前沿性和应用性。

第二十条倡导开展研讨式、启发式、交互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引导研究生进行学术探索和争鸣,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注重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员应重点探索新型教学方法研究,推进课程案例库建设,鼓励使用慕课、微课、云课堂等“互联网+”教学手段。

第二十二条课程教学要有重点、难点,精讲、略讲等区别,在兼顾本科教学内容衔接的基础上,体现研究生知识理论体系特点,有利于研究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第六章学习与考试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确定学习的课程,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选课经导师同意后完成网上选课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已选课程,研究生必须随班听课,并参加该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旷课或迟到、早退,并认真完成课程作业。

第二十五条学有余力的研究生经导师批准后,可选学培养计划之外的课程,以进一步拓宽知识面。选学培养计划之外的课程,不计入学分。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各类课程均须按照教学大纲确定的考核方式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认真地评定成绩。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于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将成绩单报送招生培养处。

第二十八条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须于考试前一天提出缓考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批准后应于下一学年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考核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若于入学前3年内已在我校学习过培养计划所列课程(指课程名称、课程内容、学分、考核方式等都与培养计划所列课程相同),可在开课前提出课程免修申请,成绩按当年学习课程成绩登记。免修审批和学分转移登记由研究生院招生培养处负责。

第三十条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线,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公共必修课程考试实行末位淘汰,原则上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率不低于5%。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重考。重修重考成绩合格的,该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三十一条 课程教学期内,单门课程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3或旷课3次以上者,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并重修重考。各门课程累计旷课超过3次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课程教学期内,因公中断学习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2,或因个人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者,视情节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可按照当年研究生教学大纲或相关规定跨校修读课程,或选修MOOC、SPOC课程。应由研究生本人预先提出申请,经导师和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进行课程学习,相关成绩及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登记确认。

第七章教学督导与评估

第三十四条根据国家、军队及省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研究生院积极主动开展教学督导与评估,并适时安排校领导和机关处室领导听查课。各培养单位应经常跟踪检查课程教学情况,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教学问题,须及时报研究生院研究解决。

第三十五条教学督导与评估的内容包括授课质量、教学改革、教学管理、课程建设和学风考纪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教学督导与评估采取领导和督导专家组听查课,召开任课教员、导师和学员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督导专家每学期听查课不少于20学时。听课过程中,应对课程的教案、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进度表、教学设计等授课资料进行检查,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抽查抽点,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秩序做出评价反馈,及时将督导意见反馈研究生院招生培养处。

第三十八条各培养单位和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应重视对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指导和管理,保证课程教学的顺利进行,积极组织教学研讨,开展教学改革,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九条按照研究生院的统一部署,各培养单位应每3-4年对本学科(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计划作一次全面的修订,各教研室应每年对所承担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及时增补能反映该学科最新进展和动向的新课程,取消内容过时、水平不高的陈旧课程和教学内容。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