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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时间:2015-06-19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研[2009]614号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拓宽学术视野、活跃学术思想、营造学术氛围,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参与学术活动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广泛和积极参与学术活动有利于改善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启发创新思维,拓展创新空间,提高理性思辨能力,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 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学术活动,加强组织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 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并修满规定学分。

第四条 研究生到国外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活动,学校将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二章 主要形式

第五条 研究生学术活动指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研讨、学术论坛,全国博士生学术会议、暑期学校,以及学校开设的博士论坛、各部院系和科室组织的开题报告、读书报告、研究进展报告等各类学术活动。

第六条 参与形式为参加学术活动或在各类活动中以主讲人身份做学术报告。

第七条 研究生预答辩和学位论文答辩不能作为学术活动内容。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八条 研究生参与学术活动计入研究生培养总学分。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修满6学分,其中参加学术活动3学分,作学术报告3学分。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修满3学分,其中参加学术活动2学分,作学术报告1学分。

第十一条 参加学术活动与作学术报告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第四章 计分标准

第十二条 参加学校、部院系、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0.2学分/次,参加全国或地区性学术会议或讲座0.5学分/次,参加在国内举行的国际性学术会议1.0学分/次,参加在国外举行的国际性学术会议1.5学分/次。

第十三条 在学校、部院系、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上作学术报告或讲座分别为0.5、0.4、0.3学分/次,在全国、地区性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或讲座1.0学分/次,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或讲座3.0学分/次。

第十四条 参加学术报告、讲座时,国内学术报告、讲座每次达到或超过90分钟以上,国际学术报告、讲座每次达到或超过45分钟以上,视为参加学术活动1次,获得规定学分;研究生个人作学术报告、讲座时,无论时间长短均获得规定学分。

第五章 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设立研究生国际学术活动基金,对到国外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并作大会报告的研究生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际学术活动基金每学期申报1次,按照研究生申请、导师和科室推荐、部院系初审、研究生院审定的程序,确定研究生国际学术活动基金资助对象,资助其往返国际、国内旅费及注册费。

第六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院系和科室应积极组织各种研究生学术活动。各部院系原则上每月组织1次,各科室原则上每周组织1次。每位研究生导师每学期至少做1次学术报告。

第十八条 各部院系于每学期初将本单位学术活动计划报研究生院备案,同时要加强对各科室学术活动的检查指导。各次学术活动都应有记录,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档案留存。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参加校内外各种学术活动须做好记录,认真填写《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记录册》,导师给出评语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记录册必须如实填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本次学术活动记录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前,将记录册交研究生院教学培养处审核,合格者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未达到学术活动学分要求,视作未达到研究生培养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