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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5-06-23 来源: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第四军医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211工程”三期建设管理有序、运行顺畅,体现建设项目规划的严肃性,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提高建设水平和效益,根据国家“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的《“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211部协办【2003】1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下发的《高等教育“211工程”三期建设规划》(教重【2009】1号)文件精神,参照《第四军医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5]校研字第304号),结合学校目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211工程”建设,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的领导下,在总后学位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依据国家《“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和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 “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的组织、规划、审核、批准、执行、检查、评估、验收等建设过程的管理和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审计。

第四条学校“211工程”建设遵循统一领导、科学统筹、分步实施、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211工程”建设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高等教育“211工程”三期建设规划》(教重【2009】1号),以党的创新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学校精品战略,以重点学科建设为核心,瞄准学科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加快推进一批重点学科进入国际先进行列。突出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造就一批学术领军人物。坚持以重点建设带动整体发展,进一步提升学校整体实力,为实现学校的第四次腾飞,建设国际先进的研究型军医大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六条学校“211工程”三期建设内容包括重点学科建设、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三个建设项目,每个建设项目下包含若干个子项目。其中,重点学科建设是“211工程”建设的核心,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为重点学科建设需要提供优质的运行环境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七条学校“211工程”三期建设的目标是:学校各项工作协调快速发展,教育质量、科学研究、医疗水平和管理效益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建设更加坚强有力,军事医学特色更加突出,学科实力和师资队伍水平在国内同类院校中名列前茅,部分学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实现建设国际先进的研究型军医大学的学校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学校成立项目法人组织,校长是学校“211工程”项目建设法人代表。

第九条学校“211工程”建设采取学校、部院系、建设项目、承建科室的分级管理方式。

第十条学校成立由校长、政委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校首长、机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学校“211工程”建设。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学校“211工程”建设实施与管理,把握建设方向,重大问题报学校常委会研究解决,确保建设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2、贯彻执行国家“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方针政策;

3、审议学校“211工程”建设的各项规定、办法;

4、负责制定审议“211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目标、组织实施建设方案;

5、组织领导“211工程”建设的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总结验收工作;

6、审批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经费开支、建设项目内容变更、建设计划调整,以及配套政策制度等有关事宜;

7、听取办公室和各有关建设项目对建设情况的汇报,检查建设进度和质量;

8、向国家和军队汇报学校“211工程”建设情况;

9、总体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处,具体负责办理学校“211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各项日常事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完善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与国家和总部有关机关的协调沟通,贯彻落实有关国家和总部机关的指示要求;

3、向学校领导小组汇报国家和总部有关指示精神,并提出具体组织实施建议;

4、向学校机关、部院系、建设项目负责人通报、传达国家、总部和学校领导小组有关指示精神,并抓好督促落实;

5、组织学校“211工程”建设的规划、论证、申报、评审;

6、宏观指导各建设项目,组织年度建设计划制定,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7、组织年度检查、统计、总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验收;

8、负责建设经费的日常使用管理。会同校务部财务军需处负责组织编制“211工程”建设年度资金预、决算,做好“211工程”建设经费管理;会同训练部教保处组织“211工程”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及验收工作;

9、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部、院、系要成立建设领导小组,在学校“211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分工一名业务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211工程”建设,指定专人办理日常事务,担任学校“211工程”办公室联络员。主要职责是:

1、对本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下属单位,起领导、支持、保障、监督的作用,负责全过程管理;

2、贯彻落实国家、军队、学校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3、按照要求组织并完成本部门所属科室承建项目的建设任务,实现建设目标;

4、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

5、监督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建设质量和建设效益,对未完成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进行督导,并制定整改措施;

6、监督、审查建设经费的年度预算方案和使用情况,对经费的不合理使用及时进行纠正;

7、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8、定期组织本部门承建项目(间)的汇报、交流与协作;

9、即时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三条“211工程”各子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主要职责是:

1、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和管理,接受所在部院系、跨单位组成学科所属部院系、学校的业务领导或指导;

2、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上报、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设备采购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

3、根据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建设质量,对人力、资金、仪器设备统筹安排,优先保证所承担的建设内容;

4、组织检查本子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督促各承建学科按期高质量地实现建设目标;

5、经常性向所在部院系汇报工作。加强与本子项目建设的相关学科、单位的相互协调与交流,处理好本子项目建设中的各种关系;

6、每年年终向学校、部院系两级提供项目建设情况的年度报告、年度统计、年度建设经费预、决算;

7、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8、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9、接受上级安排的项目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并落实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是由若干二级或三级学科组成,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负责制是指二级或三级学科负责制。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内各学科之间的组织协调,可根据各学科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方式。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内各学科间应建立定期协商制度,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建设效益与质量等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211工程”各子项目承建科室主要职责是:

1、对所属子项目建设负责人负责。接受子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院系、所在部院系、学校的业务领导;

2、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实施本科室建设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

3、根据有关规定,年初拟制年度预算方案、建设计划方案、设备采购计划;

4、每年年终向部院系、子项目建设负责人提交项目建设情况的年度报告、年度统计、年度建设经费预、决算;

5、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向学校、部院系、子项目建设负责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总结报告;

6、接受项目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并落实好各项准备工作;

7、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8、经常性向子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院系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在学校“211工程”领导小组和学校设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训练部教保处负责“211工程”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建档和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采购招投标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杜绝重复购置,提高使用效益;对单台/件/套/10万元人民币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进行论证、审核,为学校“211工程”领导小组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在学校“211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校务部财务军需处负责“211工程”建设经费预、决算、管理、国有资产登记等工作;审计办负责“211工程”建设经费使用的监督审计。

第十七条各子项目建设负责人或直接承担子项目建设的机关部门在决定子项目建设事项前应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应少数服从多数,或以书面方式向上一级报告。

第十八条牵头负责的跨单位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子项目负责人在做决定前,应充分考虑有关单位对拟定事项的意见,加强协调,共同做好指导、支持和保障工作。如意见无法统一,影响事项的决定,可将各种意见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报告。

第十九条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变更,因特殊原因变更时,应及时报告学校“211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经学校“211工程”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条根据学校“211工程”建设整体工作部署,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按业务分工,分别负责并做好与“211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同时对建设项目提供监督、支持、服务和保障。具体为:训练部负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网络中心、图书馆和动物实验中心三个子项目;政治部负责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项目的队伍建设子项目;研究生院负责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项目的创新人才培养子项目;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教育部批准的第四军医大学“211工程”建设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实施的依据,我校“211工程”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和预期效益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做大的调整。如确需进行涉及建设目标和建设项目等内容的变更或调整,由项目法人报经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核准后,由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必要时,需重新进行专家论证,对项目重新审批。

第二十三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制。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落实国家、军队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建设项目负责人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结合建设经费到位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建设计划开展工作,每年年初根据项目建设提交年度经费预算、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和项目建设的年度实施计划的报告,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六条学校下达经费指标计划,各建设项目及时组织实施,确保建设进度,实现预期目标。

第二十七条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如需局部调整变更建设项目,必须及时提交报告和论证材料,报学校“211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重要的变更必须报请教育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对于私自变更计划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变更计划决定者的责任,并终止或撤销该项目计划的建设。

第四章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对“211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制度。

第二十九条年度总结是由各子项目建设负责人每年年初提供上年度建设情况(包括年度进展情况、年度统计、年度资金预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和本年度建设计划的书面报告,由学校组织审查。学校在对报告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经费指标。

第三十条中期检查根据国家“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进行,重点检查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的进展情况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主要建设成效和标志性成果、资金到位和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运行的机制和效果、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在各子项目进行自评、提交评估总结的基础上,学校进行正式检查,提出“211工程”中期检查报告,上报总后勤部。

第三十一条“211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均需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进行验收。验收程序为:建设项目单位自我评估,认为建设项目完成并已达标;建设项目单位在所在部院系指导下正式向学校“211工程”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学校按照国家“211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办法有关要求进行验收;经确认合格后再报总部以及国家机关最后验收。此项工作一般在建设期限内的后两年进行,申请验收的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建设期限。如遇上级下拨的建设资金不到位或经学校批准调整建设项目,而不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目标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建设期限。

第三十二条已到项目建设期限,经评审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学校将责成限期整改,对仍不能达标的将取消其继续列入“211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问题较为严重的酌情做出处罚,对建设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于建设项目取得突出效益和成绩的学科、个人及所在部院系,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执行,原《第四军医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5]校研字第304号)即行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