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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5-06-19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研[2013]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6.有违反《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规范》行为的。

第三章 学术道德和规范建设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研究,并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增强责任意识。同时要对学位申请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其学位论文是否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部(院、系)和联合培养单位应当加强学术道德和规范建设,严格学位论文真实性、原创性审核,在开题论证、中期考核、论文撰写、毕业答辩等各个环节规范程序、严格把关。

第四章 认定程序与机构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统筹各级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包含在学位论文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提供的论文作假嫌疑;论文评审阶段,评审专家提供的论文作假嫌疑;学位论文抽查或因他人举报提供的论文作假嫌疑等),由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处组织召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也可召集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和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认定。涉及本科生的认定工作由训练部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负责对本部(院、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审查工作,审查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终认定机构,对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伪造数据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并负责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

第五章 处理与申诉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本校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协商干部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出现作假行为的,情节较轻且未造成社会影响者,暂停该指导教师招生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取消该指导教师资格并协商干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各部(院、系)和联合培养单位未尽到管理、教育、监督职责,导致本单位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相关管理规定提出申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