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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学位申请相关规定
时间:2015-06-19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研[2014]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总后勤部直属单位保密工作规定》,参照有关院校保密工作制度,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我校批准的涉密学位论文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位论文涉密人员学位申请

第三条 经批准学位论文涉密的,申请人应对学位论文及相关资料脱密后提出答辩资格申请,审批工作按《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程序规范》执行。

第四条 学位论文涉密人员申请学位应按以下要求发表或撰写学术文章。

1.被确定为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应就论文中可以公开的研究内容,积极撰写学术文章并公开发表,达到相关要求者,可提出答辩申请;

2.若不能公开发表,必须按公开发表形式撰写学术文章。撰写的学术文章须在论文答辩前2-3个月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处提交全文,由我校军事医学学术委员会进行学术水平认定。认定结果符合《第四军医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发表文章标准》的,可申请答辩。

第五条 属应用性研究的涉密学位论文,获得成果如符合以下条件中任意一条,并排名第一;或符合以下条件中任意两项,并排名在前三位,则对学术文章撰写不作要求。

1.研究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2.研究成果被批准为国家或军用标准;

3.成果被全国或全军正式推广使用;

4.成果应用通过国家或军队组织的专家评审。

第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由研究生院依托军队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开展。

第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按以下要求执行:

1.经学校审查批准定为绝密、机密的学位论文,在保密期限内,不组织学位论文评阅;

2.密级为秘密的,按《第四军医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之规定组织评阅,评阅专家在校内选聘;

3.涉密学位论文均不参加校级学位论文抽查。

第八条 经批准的涉密学位论文,申请人应对学位论文及相关资料脱密后提出学位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程序规范》组织评定与授予。

第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解除后的一年内,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盲审,对质量达不到标准的,经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所授学位。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十条 经批准的涉密论文在答辩资格审查、论文评阅、预答辩和答辩、学位评定与授予、学位论文归档等各环节均须严格执行学校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和答辩专家的聘请,既要符合学校学位工作的规定,又要符合保密要求,由导师负责聘请专家,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均须满足保密要求,与该保密项目无关的人员(含研究生)不得参加答辩会。

第十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在评阅、预答辩和答辩结束后,学位论文等相关资料应全部收回,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撰写和打印时须使用不上网的涉密计算机、打印机,装订须在学校印刷所进行,并且本人应全过程在场监督,对论文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资料全部带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学位论文封面右上角标明密级、国家秘密标识和保密期限,如“秘密★5年”、“机密★10年”等,并在学位论文最后附上涉密学位论文审查表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应按规定归档。

1.涉密学位论文不提交图书馆,但须在答辩结束后向研究生院学位档案室提交2本学位论文及1份电子版光盘。

2.学位档案室对涉密学位论文实行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在保密期限内,原则上一律不对外查阅。

3.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学位档案室将1本学位论文及电子版转交给图书馆,由图书馆对其论文按照一般学位论文的服务方式处理。

第四章 学位论文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七条 当学位(毕业)论文涉及商业性的技术、方法或成果需要保护时,应该通过申请专利或知识产权保护等途径进行,不得按照以上的涉密论文处理。具体内容包括: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较大的项目;

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传统工艺;

3.学校重点研究项目的规划、计划、方案及技术总结中的关键内容(方法、配方、工艺、主要数据)和反映我校重点科研课题的系统研究资料;

4.申报专利的成果,在专利局没有公布前期药物化学名称、结构、合成工艺、效果、方案中的关键措施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5.计划的实施阶段,成果在鉴定前推广以及转让的科技成果负有保密责任的方法、配方、工艺和主要数据;

6.有较大经济价值的信息和技术成果。

第十八条 申请学位论文知识产权保护,需在答辩资格审查前提出申请,填写《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知识产权保护审查表》,经导师签字,所在培养单位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连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审批通过后,学术不端检测、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学位申请与评定等环节均按《第四军医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之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回避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学位论文不提交国家图书馆、解放军图书馆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由于脱密处理不当导致的泄密或误断其学术水平和质量时,责任由申请者和指导教师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