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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办法(暂行)
时间:2015-12-01 来源: 作者: 浏览:

校研 [2015] 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位论文质量,引导研究生养成正确的学术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测工作依托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以下简称“TMLC”)进行。

第三条TMLC系统的基本工作原理为机械性文字比对,可为管理者和导师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提供辅助,导师、专家须根据检测结果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存在学术不端的结论。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凡在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者均须参加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五条检测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一般与学位论文评阅工作同步开展。

第六条申请学位者应按检测工作通知要求提供学位论文。

第七条研究生院将检测结果通报各培养单位;各单位须及时将检测结果下发至每位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

第三章 标准及要求

第八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结果按以下标准认定:

1.博士论文复制比≤10%、硕士论文复制比≤15%的,导师依据检测报告对论文审核,确认无学术不端行为后方可答辩,由答辩委员会认定是否有不端行为。学位论文中文字重合部分均应与被重合文献有引证关系,如无引证关系,交由导师和答辩委员会认定;

2.博士论文复制比>10%、硕士论文复制比>15%的,取消本次答辩资格。10%<复制比≤30%的博士论文、15%<复制比≤30%的硕士论文,由各分会组织专家甄别、认定有无学术不端行为;复制比>30%的,由学校组织专家甄别、认定;

3.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学位论文,并按要求提交最终版本的学位论文。学校将对其统一组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通过者报送军队学位中心归档,备军队学位中心检测和国家、军队学位论文抽查;博士论文复制比>10%、硕士论文复制比>15%的,一律按不合格处理,取消本次学位授予。

第十条对于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一周内提请复议。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涉密学位论文,由各培养单位专人负责汇总,单独提交研究生院参加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导师应认真分析学位论文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对学位申请人的教育,杜绝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