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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毕业缓授学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3-18 来源:研究生院 作者:王萌 浏览:

根据总部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规范管理和保障广大研究生利益,现对毕业缓授学位工作进一步明确:研究生符合毕业标准,但未满足学位申请条件,可申请毕业答辩,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具体如下:

一、申请毕业答辩的条件

1、研究生符合以下标准可申请毕业答辩:

(1)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2)通过开题论证和中期检查,课题研究取得初步结果;

(3)专业学位研究生须通过综合考核。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毕业答辩:

(1)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无悔改者;

(2)思想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3)工作不服从分配者;

(4)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5)因其他原因不能毕业者。

二、毕业答辩的组织

毕业答辩由各学科或科室组织,具体要求如下:

(1)由学科聘请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3至5人组成毕业答辩委员会,设1名秘书负责相关事务;

(2)答辩人汇报课程学习、开题论证、中期检查等情况,以及课题研究进展和取得初步结果;

(3)答辩委员就有关问题质询,研究生回答;

(4)答辩委员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评价后,作出是否通过毕业答辩的结论,结论一般为:准予毕业或结业。

三、其他

(1)只申请毕业研究生,不参加学位论文双盲评阅和学术不端检测,不提交学位申请相关材料,但须提交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待达到学位申请条件后,按相关规定和流程申请学位;

(2)毕业答辩通过后,学科或科室应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毕业研究生名单,各单位审核汇总后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处;

(3)未达到毕业条件的研究生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延期。如超过延期最高年限,不得延期,予以结业;

(4)时间要求:毕业答辩应在5月底前完成。

既毕业且申请学位研究生应按学位申请有关要求和流程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不再单独组织毕业答辩。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处

二〇一四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