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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科学技术委员会

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8-09-27    作者:    发布单位:    发布范围:公开    阅读:

(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四军医大学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科委会)是由科技人员代表组成的全校科学技术工作的咨询机构和学术审议机构。致力于学校科技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

第二条校科委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科学研究自身规律,把握科技发展前沿和方向,围绕国家军队的科技宏观政策和战略规划,及时准确地对学校科技工作做出指导和建议,为学校科技工作创新发展服务。

第三条校科委会坚持学术立校、科技强校方针,以建设国际先进的研究型军医大学为目标,围绕学校科学研究领域的重点和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校科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长1人,委员总数不超过70人,顾问20-30人。

第五条科研部机关是校科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校科委会设立军事医学学术管理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和交叉领域管理办公室。新增或撤销专业委员会需经校科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一)军事医学学术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军事医学科研活动进行咨询和指导。

(二)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对学校科技人员的学术作风和科研道德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医学伦理委员会负责对科技工作中涉及伦理学的问题进行审查和督导。

(四)交叉领域管理办公室下设若干交叉学组,包括基础与临床医学交叉学组、中医与西医交叉学组、医学与药学交叉学组、医学与军事医学交叉学组、工学与医学交叉学组等,负责对交叉学科的学术活动和联合攻关等进行组织和指导。

第七条各部、院、系设立的科学技术委员会在校科委会和各单位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章程可参照校科委会章程制订。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结合国家、军队医药卫生工作和学校科技工作实际,及时对学校建设发展相关的重大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根据上级有关科技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学校科技工作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根据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类基金申报项目进行审议、推荐;对获资助项目的进展和结题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一条根据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审定各类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根据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对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进行协助和指导。

第十三条根据学校科技工作实际,对其它学术问题进行讨论、审议。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校科委会的委员由校长聘任,校科委会委员应是所在部、院、系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五条校科委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部、院、系可提出候补人员的申请,经校科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候补委员参加校科委会的活动。校科委会委员的撤换,由校科委会主任提出并经校科委会委员半数通过,报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校科委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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