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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聘请与管理规定

时间:2013-03-31    作者:    发布单位:    发布范围:公开    阅读:

 

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教授为我校的名誉、客座教授,有利于加强学术交流,增强学校教学、医疗、科研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医疗、科研水平;有利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学科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规格;有利于开展国内外校际间的协作,提升学校知名度。现根据国家教育部、总部有关规定,结合近几年学校聘请名誉、客座教授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任条件

(一)名誉教授

1、基本条件

1)学术国际领先,知名度高,有重要社会兼职;

2)所从事的教学、医疗、科研工作方向与学校相关学科对口;

3)对我校态度友好,本人愿意为促进学校相关专业或学科建设,开展科技协作与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

2、受聘要求

1)受聘后两年内能来校做学术报告1次;

2)受聘后两年内能给本科生(研究生)讲课1次;

3)指导培养研究生;

4)指导或传授先进实验技术或医疗技术;

5)指导科研或参与科研协作;

6)指导实验室建设或捐赠仪器设备。

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和满足三项以上受聘要求者,可聘请为学校名誉教授。

(二)客座教授

1、基本条件

1)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水平,有较高知名度,有社会兼职;

2)所从事的教学、医疗、科研工作方向与学校相关学科对口;

3)对我校态度友好,本人已经为学校学科建设或人才培养等做出贡献。

2、受聘要求

1)受聘期来校做学术报告1次;

2)受聘期给本科生(研究生)讲课1次;

3)联合培养研究生;

4)接收我方人员进行先进实验技术或医疗技术短期培训;

5)有科研合作项目或参与科研协作;

6)投资建设实验室或捐赠仪器设备。

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和满足三项以上受聘要求者,可聘请为学校客座教授。

二、聘请程序

(一)名誉、客座教授一般应由两名以上校内教授推荐,由聘用单位在聘请仪式前4周填写《第四军医大学客座(名誉)教授聘任申请表》,并提供受聘者中(英)文简历,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经训练部教务处审核后(若为外籍者,需同时报学校外事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审批。

(二)名誉、客座教授职务一经批准后,学校发给受聘者聘任证书(聘任证书由学校指定单位负责)。聘请仪式应报校首长审阅,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若为外籍者,应由聘用单位和学校外事办公室联合承办)。

三、聘任期限

(一)名誉教授实行终身聘任制。每五年聘用单位应提供《名誉教授聘用工作报告》并报学校备案。

(二)客座教授聘任期限为五年,聘任期满后,由聘用单位提供《客座教授聘用工作报告》并报学校备案。若需续聘,聘用单位应在工作报告中提出续聘申请,符合客座教授聘任条件者,自动续聘。

四、解聘

(一)自然解聘

客座教授聘任期满且不续聘者或不符合续聘条件者,其被聘职务自然解聘。

(二)中止聘任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对其中止聘任:

1、出现政治问题或对我校不友好者;

2、治学态度不严谨,责任心不强,不能继续受聘者;

3、受聘人提出申请,不愿再被聘用者。

五、聘用经费

(一)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本人在校期间的接待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二)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给本科生讲课的费用由训练部承担,给研究生讲课的费用由研究生院承担,在学校范围所做学术报告的费用由科研部承担,在聘用单位所做学术报告的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附:第四军医大学客座(名誉)教授聘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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