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其在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思想过硬、学风严谨、基础扎实、成绩优异、勇于创新的新型高素质军事医学人才,根据国家、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设立第四军医大学校长奖学金。
第二条 凡属参加全国高考或军队统考,按招生程序统一被我校录取的有正式学籍且在校就读一年以上的本科生、专科生均有资格申请校长奖学金。七年制、八年制学员自第六年起不再参加评选,实习学员不参加奖学金评选。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术科技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身体素质良好,体育达标;
(四)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校长奖学金的资格。
(一)政治思想较差,道德品质不良的;
(二)学年内因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的;
(三)学年总成绩平均分低于80分或各门课程考核(含考试、考察)成绩有不及格的;
(四)本科学生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一年级除外)的;
(五)无特殊原因,体育成绩未达标的;
(六)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不执行上级组织交办任务的;
(七)考试违规、违纪的;
(八)恶意拖欠学费的。
第五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选等级、人数和标准。
(一)一等奖学金:30名以内/每学年,每人每学年1000元;
(二)二等奖学金:60名以内/每学年,每人每学年600元;
(三)三等奖学金:100名以内/每学年,每人每学年300元。
学校训练部根据各年级实际人数按比例分配评选指标。
第六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校长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由学校训练部负责统一安排;
(二)各有关单位按照校长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安排,组织学员按照评选条件开展自下而上的测评;
(三)学员队要对拟评校长奖学金的学生进行严格审查,无异议后填写《第四军医大学校长奖学金申请表》,并将拟评人员名单、评选情况报各系审核;
(四)学校训练部根据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各系上报情况进行复审并公示,审核通过后上报学校审批;
(五)经学校审批后,给获奖学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校长奖学金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奖学金的经费来源及使用
学校在教学经费中设立校长奖学金专项经费,经费使用按照单独结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学校财务军需处统一核算。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训练部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