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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违纪和作弊考生处理规定

时间:2013-03-31    作者:    发布单位:    发布范围:校内    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场纪律,促进优良考风、学风、校风的形成,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类学员的考试。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违规,扣除该试卷满分的30%:

(一)经监考人员提醒,仍然藏匿书刊、笔记本、纸张、手机、无线耳机等物品者;

(二)不按指定座位就坐,经考务人员纠正仍不服从者;

(三)未宣布正式开考,提前答卷者;

(四)未经考务人员同意,借用他人文具者;

(五)考试期间在桌面上乱写乱画者;

(六)在卷面上写与答题无关内容或做标记者;

(七)其它违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违纪,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处以严重警告处分一次:

(一)有第三条考场违规行为之一,经警告无效者;

(二)干扰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员和教务管理人员者;

(三)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相示意、随意走动,经警告无效者;

(四)任何原因离开考场后,未经允许重返考场者;

(五)超过考试结束时间继续答卷,经警告无效者;

(六)其它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作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委托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二)合伙考试作弊者;

(三)翻阅参考资料、互相交换答题内容、抄袭和协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者;

(四)使用手机、对讲机、无线耳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传递考试信息者;

(五)经评卷组和教务部门认定,主观性试题答案雷同率达90%以上者(双方同样处理);

(六)两人或两人以上交换试卷合伙答题者;

(七)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者;

(八)考前利用各种手段获取试题者;

(九)其它作弊者。

第六条 有其它违规、违纪、作弊行为,由监考人员、学员管理干部、教务管理人员共同认定性质,违规行为由教务部门处理,违纪和作弊行为报校、部领导审批后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条 处理程序:

(一)考试中出现违规、违纪或作弊,监考人员应当场记载,并于考试结束后2小时之内上报教务部门,其内容包括违规、违纪或作弊时间、地点、情节或事件经过、学员姓名、学号和应试课程等;

(二)教务部门于考试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之内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定性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由训练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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